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对学校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我校内部管理体制,促进学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改进领导方法,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特别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全校师生员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工作。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人才工作。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七)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能力建设为重点、作风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
第三章 院长职责
第七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中层干部。对副院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本工作原则与要求
第九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能力,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的关系。党委要总揽全局,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尊重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院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其他行政领导也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按照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水平、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共同承担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顾大局,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切实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依法履行职责。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党委书记和院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严于律己,做出表率。
第十二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工作沟通制度。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院长沟通,行政工作由院长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
第十三条 正确处理好党政正、副职的关系。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工作。院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是分工协作的关系,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尊重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要尊重正职的意见,对正职负责。党委书记、院长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但一般不越过分管领导直接指挥。副职要站在学校工作全局的高度做好分管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五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会议的召开
1. 党委会一般应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4. 党委会召开以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就会议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5. 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
(三)议事范围
1. 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2.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
3. 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
4. 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
5. 听取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审定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规划;审定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境)外投资项目;审定出国(境)组团与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国等事项。研究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6. 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处级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和监督,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干部教育以及学校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的任免等。
7. 研究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人员总编制、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处级干部调动、特聘教授评聘等重要问题。听取年度进人计划执行情况汇报。
8. 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6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资金使用以及50万元以上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审定教育收费方面的重大问题。
9. 研究决定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问题。
10. 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晋职晋级工作方案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云顶国际yd的解决方案等。
11. 研究处理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听取组织、宣传、统战、离退休职工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决定。
12. 研究决定受学校党委表彰和上级组织要求学校党委审核或推荐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
13. 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 研究决定维护学校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5. 其他应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办公会
(一)党委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党委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问题。
(二)会议的召开
1. 党委书记办公会原则上不固定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 党委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 党委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事范围
1. 传达党的文件和上级重要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
2. 根据中央、省委指示精神,对涉及全校性的党群工作和重要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3. 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4. 研究协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 对党委会有关党群工作方面的重要决议决定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6. 研究处理党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意见,协调党群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7. 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党委会审定,而又不宜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商定贯彻措施。
8. 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
(一)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会议的召开
1. 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决定有关事项,对落实党委有关决定提出实施意见。
2. 院长办公会应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校务委员、院长办公室主任参加,相关人员列席。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 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
4.院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会议作出的决定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通报。
(三)议事范围
1. 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2. 研究落实学校党委作出的需要院长办公会办理的决策事项。
3. 研究拟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安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4. 听取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部署检查行政全面工作,研究拟订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年度招生计划,研究解决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5. 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议6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资金使用以及50万元以上预算外资金使用计划;审定6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资金使用以及预算外10万元至50万元资金使用计划、基本建设规划和项目安排。审议学校决算。
6. 研究实施学校基建工作;研究解决学校资产保护与管理等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7. 听取监察、审计工作阶段性工作及重大项目监察、审计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做好廉洁从政工作。
8. 研究拟订行政机构设置,制定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制度。
9. 研究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人员总编制、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处级干部调动、特聘教授评聘等重要问题。研究决定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含中级)的调入和有关人员延退等事项,研究拟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入以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调出事项,研究拟订年度各类进人计划。
10. 研究拟订教职工晋职晋级工作方案,研究制订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研究决定师生员工的行政奖惩。
11. 研究解决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12. 研究拟订重大对外合作项目方案、出国(境)组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等事项;决定科级以下干部、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出国事宜。研究落实对外教育、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事项。
13. 研究解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14. 研究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中需要共同商定的事项,通报工作情况。
15. 其他应由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
(一)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通报情况、磋商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党政联席会不决定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1. 党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校务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等人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3.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位副职主持。
(三)议事范围
1. 研究可以不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定,但又不宜由党委书记、院长个人决定的问题。
2. 协调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3. 磋商学校党政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形成意见。
4. 通报学校党政阶段性工作及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议规则
(一)议题的提出
1. 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党委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必须报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党委书记办公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党委有关部门提出;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校务委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或者行政有关职能部门报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提出;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分别提出并研究商定。
2. 党委会、党委书记办公会或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汇总后,分别报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或院长(或委托副院长)审定。
3. 学校各种会议议题,会前要充分征求分管校级领导的意见。
4. 学校各种会议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下列问题不列入议题:
(1)按照分工可以由分管校级领导个人处理的问题。
(2)上级或学校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
(二)会议的准备
1. 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每次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以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并尽可能呈送有关文字材料。
2. 已确定的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的议题,有关同志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文件、贯彻上级指示的意见或重要工作的情况汇报等,应先经分管校级领导或有关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核并同意,重要议题在会议讨论前,应分别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同意。
3. 凡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在通知会议的同时,印发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4. 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应由分管校级领导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没有方案的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要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若意见不一致时,应请分管校级领导协调商量,直至拿出成熟意见后,再分别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 与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讨论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会议的进行
1. 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临时动议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分别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
2. 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问题时,首先由议题的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发言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征询意见,形成决议。
3. 党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重大问题需表决时,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的重要事项要逐项表决。如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4. 提交党委书记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发言要紧紧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意见,为党委会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四)会议的纪律
1. 出席学校各种会议应准时,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经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2. 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接电话,不接待来访,不处理其他公务,并关闭通讯工具。
3.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问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或授权进行传达、贯彻。除会议的决定外,讨论过程及所涉及的内容不得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纪律严肃处理。
4. 学校党政领导在议事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讨论涉及到本人及其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利益的,如职务升降、工作调动、考核评定、招生录用和党纪政纪处理等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五)会议的落实
1. 与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分别提请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2. 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党委书记或院长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3.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4. 职能部门需以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分别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通过,经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审核、登记、修改、运转后交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或院长(或委托副院长)签发。
5.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办理事项应及时向有关校级领导反馈。重要问题可分多次反馈,使校级领导及时了解办理情况。有关重要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确保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
6. 党委书记办公会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确定需要落实的事项要明确有关职能部门或个人负责,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
7.党政联席会协商和研究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定。
第六章 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和院长是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总责任人。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抓实抓好。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校纪委要在党委领导下对全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整改。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要作为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中与此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