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维护、处置,资产清查核对、损益认定、信息上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资产为学校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2、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即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学生餐厅等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即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材等。
(三)通用设备。即指学校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设备、交通工具、消防器材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即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档案。即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耐用品,虽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各单位须加强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加上相关税费计价。
(九)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差额。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管理机构与职责(见《新乡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维修保养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含自建)要充分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照《新乡医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要严格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由使用部门填写《新乡医学院资产(项目)验收申请单》,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登记时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新乡医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采购人员、资产管理员(验收)、使用人签字,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凡接受捐赠、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项目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施工单位发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自制固定资产附材料清单等凭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管理职能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房屋构筑物的使用、管理部门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调拨、转让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九条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稳定,因工作等原因需进行岗位调整的,在到新岗位或离岗(包括离退休、进修、出国、调出等)前,须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管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的填写《新乡医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明细表》。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进行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并分别签署意见。
3.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4.报院长办公会形成决议后,单台件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台件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批量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5.根据批复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90%。
第二十六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固定资产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1.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2.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3.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条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作为调账依据,登入有关账簿。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三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