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三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控制在亲戚(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近姻亲)以及朋友范围内进行,宴席规模不得超过20桌,每桌以10人为限;操办婚庆事宜严禁动用公车,且迎亲车队的规模不得超过10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须从严掌握,原则上控制在亲戚范围内。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任何人不得亲自或授权他人邀请本单位、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校内不准送请柬、发短信、打电话、打招呼等,特别是不准通过电话簿、花名册列名单方式进行通知。
第四条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告,提前10天填写婚嫁喜庆事宜报告表,向基层党委、总支书面报告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使用车辆等内容,事后一周内向基层党委、总支书面报告办理及收取礼金情况。丧葬事宜事后报告,丧葬事宜发生后15天内,填写丧葬事宜报告单,向基层党委、总支书面报告宴请时间、地点、人数、收取礼金、使用车辆等情况。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向基层党委、总支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大操大办。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以各种名义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借机敛财。严禁收受或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
(四)不准举行和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得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在三周时间内交学校纪委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当调查核实:
(一)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的;
(六)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和反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打招呼、进行警示提醒;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对因疏于管理监督,导致本单位教职工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纪发〔2007〕12号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