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用好嵌入式监督,是实现高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嵌入式监督的基本含义是,监督人员融入监督对象工作团队,适时、及时进行全程监督。嵌入式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常用的监督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体制性嵌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监督,是派出机关对驻在单位的嵌入式监督。二是机制性嵌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执行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这是对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的嵌入式监督。三是工作性嵌入。纪检监察机关参加一些议事协调机构,是在对某项工作进行嵌入式监督。作为防疫指挥部成员,纪检监察干部参与防疫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等,是对防疫工作的嵌入式监督。实际工作中,谈到嵌入式监督,一般指的是后两种。
嵌入式监督最大的优势是近距离,可以及时发现监督对象履行职责缺位错位的地方,做到抓小抓早,防微杜渐。疫情防控最紧张的时候,一名纪检干部作为指挥部成员,提出很多颇具成效的监督意见,弥补了很多一线干部工作紧张、无暇深度谋划的不足,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充分发挥了嵌入式监督的优势。
嵌入式监督要使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对象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时,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正确履行,履行职责掺杂私利,都要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纠正、制止,这样,嵌入式监督才能产生最佳效果。比如,纪委书记或者纪检监察干部按要求参加单位的行政办公会议,是嵌入式监督的常见形式。
嵌入式监督必须突出重点。纪检监察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不管哪里,监督对象的数量都远远超过纪检监察干部数量。嵌入式监督,要重点放在对廉政风险高的关键领域、关键工作、关键环节的监督上。如果对所有监督对象、所有监督事项都进行嵌入式监督,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无法实现。
嵌入式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干部的身份。防止嵌入太深,和监督对象工作团队融为一体,形成熟人社会。其次,要对监督对象的职责了然于心。只有这样,才能对监督对象履职尽责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督促正确履职尽责。再次,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防止两种错误方式,一是越俎代庖,大包大揽,代替监督对象履行职责;二是重复监督,在监督对象履行监管职责之后进行二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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