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致的利己主义”的说法来自北京大学钱理群教授,他说:“我们的一些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道,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比一般的贪官污吏危害更大。”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讲到,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有似于才胜德之“小人”,不只存在于大学里边。
“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善于伪装,善于表演。“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也好,“小人”也好,眉头上都没有商标,不是一眼就能看穿的。钱理群先生举的例子,一个学生认真听课,认真钻研,靠有见地的奉承接近钱先生,获取推荐信,然后一走了之。钱先生也是事后才发现他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的。
司马光说:“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如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为害岂不多哉?”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深入思考,看好“精致利己主义者”,是监督的主要目标,是监督的重中之重,关键中的关键。看好“精致利己主义者”,就是给 “精致利己主义”行为扎紧制度的笼子,让“精致利己主义者”不敢腐、不能腐,进而可能达到不想腐。
让“精致利己主义者”不敢腐,高压惩腐的震慑很必要,但不能忘记问责的威慑。从钱理群教授的表述来看,“精致利己主义者”不是巧取豪夺,而是“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是说“精致利己主义”行为达不到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的标准,因此必须运用好监督执纪“前三种形态”,使“精致利己主义”行为动辄得咎。问责的威慑,和高压惩腐的震慑相比,更直接、更现实,某种程度上作用更大。“精致利己主义者”是有“才”的,其行为既然是“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既不违纪也不违法,就是在扬“精致利己主义者”之长,避“精致利己主义者”之短。
让“精致利己主义者”不能腐,要求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严密的执行机制。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就要尽可能减少制度自由裁量的空间。制度自由裁量的空间,是“精致利己主义”行为寻找的突破口。建立严密的执行机制,要确保每一件事、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明确的监督人,并且有明确的失职责任,避免出现纪不责众、法不责众的现象,避免出现有责无人问的情形。
让“精致利己主义者”不想腐,要加强思想教育。“精致利己主义”的本质仍然是利己主义。这样的人掌握公权力在操守上有亏。但人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准是可以变化的。“精致利己主义者”,如果在严密的体制机制下既不敢腐又不能腐,在避短、扬长、展才的同时,接受组织不断的教育,思想认识水平很可能会不断提高,很可能会逐步认识到“利他”比单纯的“利己”更能够实现人生的价值,来一次思想的升华。
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